关于调整工资发放时间和
修订《违纪处罚规定》的通知
集团各公司、各部门
根据2012年初董事会会议精神,特对以下调整事项进行通知:
1、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每月工资的及时到帐,经集团领导研究决定,自2012年4月起,集团员工工资发放时间调整至每月15日。
2、集团于2012年初重新修订的《大连钰桥集团违纪处罚规定》现正式下发,并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,请各公司、各部门按新规定宣贯、执行。
附:《大连钰桥集团违纪处罚规定》。
特此通知。
大连钰桥集团有限公司
人力资源部
2012年3月20日
附:
大连钰桥集团违纪处罚规定
违纪处罚的种类:书面警告、罚款、降薪、降职、辞退。
一、有下列轻微过失情形之一者,第一次警告并处以50元/次罚款,第二次通报并处以双倍罚款,第三次通报并处以300元/次处罚。
(一)在办公区域内乱扔纸屑、杂物和垃圾;
(二)在办公区域随地吐痰;
(三)进入作业区域不戴安全帽;
(四)全体员工大会或工作要求着工装时,不穿工装、工作服的;
(五)上班时间着装衣容不整的;
(六)上班时间在办公室或其他工作场所内吃东西的;
(七)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、窜岗的;
(八)工作时间使用电话私下聊天的;
(九)会议及培训期间手机不调静音或铃声的;
二、有下列一般过失情形之一者,第一次警告并处以100元罚款;第二次通报并双倍罚款;三次及以上给予通报并处以500元/次罚款
(一)穿拖鞋上班的;
(二)工作时间打瞌睡或者睡觉的;
(三)工作时间流动吸烟的;
(四)不按公司规定时间提前去就餐、就餐不排队、不守纪律、随意插队的;
(五)在公司相互谩骂吵架,情节尚轻的;
(六)在工作场所喧哗、嬉戏、吵闹、妨碍他人而不听劝告的;
(七)擅自进入限制工作区或未经允许带外人入司参观的;
(八)工作懈怠,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;
(九)搬弄是非,诽谤他人,侮辱他人,影响团结的;
(十)办公、生产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零乱,卫生状况差,负有责任的 ;
(十一)培训无故缺席或违反培训规定的;
(十二)浪费、损坏公司财物,情节较轻的;
(十三)私拆、偷看、偷听客人、上级、同事的谈话或文件资料的;
(十四)未经许可,擅取公司物品或擅自使用权限之外物品、设备,教唆他人实施的;
(十五)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公务的;
(十六)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,情节较轻的;
(十七)其他属于一般过失情况的。
三、对于较严重的过失,按照以下办法处罚:
(一)有下列类型较严重过失情形之一者,第一次给予通报并处以500元/次罚款;第二次降职并降薪30%,如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。
1.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条例,但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较轻的;
2.不参加公司规定的例会或临时性会议或不遵守会议纪律的;
3.工作时间,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的;
4.故意阻延工作进度,造成较大损失的;
5.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;
6.因疏忽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;
7.损毁涂改文件或公物的;
8.泄露公司机密而未使公司损失或损失较轻的;
(二)有下列较严重过失情形之一者,第一次通报并处以1000元罚款或降薪30%,降职;第二次加倍处罚,构成严重过失,予以辞退。
1.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较大损失的;
2.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条例,造成较大损失的;
3.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的;
4.行为不检,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名誉的;
5.散布谣言,致使同事、主管或公司蒙受损害的;
6.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的;
7.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的;
8.工作时间上网聊天、玩游戏者、看小说的;
9.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;
10.违反出差管理制度,虚假报销费用的;
11.违反绩效考核制度,作出不真实的考核成绩的;
12.服务态度恶劣,与客户争吵,影响公司声誉的;
13.遗失经管的财物、重要文件、数据等的;
14.在工作场地处理私人事务或唆使他人处理私人事务的;
15.擅自为他人提供公司的场地、物品、设施的;
16.对企业的安全、治安事件有故意责任的;
17.利用职权打击报复、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;
18.其他较重过失行为。
四、有下列严重过失情形之一者,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,罚款2000元,并予以辞退。
(一)无故连续旷工2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3日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0日(其他与考勤相关处罚详见《考勤相关规定》);
(二)隐瞒工作失误或意外损坏公司财物,不向上级汇报的;
(三)在事故中伪造证据,推卸责任的;
(四)工作时间饮酒闹事、赌博的;
(五)包庇下属舞弊,弄虚作假的;
(六)有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的;
(七)破坏公司财物,造成较大损失的;
(八)在公司从事不道德猥亵交易或非法行为的;
(九)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;
(十)未经许可,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;
(十一)因管理或工作失职,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;
(十二)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,损公肥私、贪污、受贿、挪用公款的;
(十三)擅自变更工作方法,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;
(十四)辱骂殴打领导及同事,影响恶劣的;
(十五)赌博、营私舞弊,造成严重影响的,不够刑事处分的;
(十六)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公司提出,拒不改正的;
(十七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,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(十八)偷窃公物或私人物品的;
(十九)组织煽动员工怠工、罢工的;
(二十)泄露、遗失公司技术或营业秘密等公司机密,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;
(二十一)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,使公司名誉遭受损害者或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的;
(二十二)触犯国家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二十三)应聘时弄虚作假,提供虚假材料的;
(二十四)参与非法组织、帮派或吸毒、贩毒的;
(二十五)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的;
(二十六)携带刀枪、易燃易暴物品等危险及违禁品进入公司、工作区域内的;或者暴力威胁、恐吓、妨害他人安全的;
(二十七)浏览色情网站,影响严重的;
(二十八)无正当理由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,与主管发生冲突的;
(二十九)在处理与业主的事务中,实施辱骂、人身伤害及其它有辱人格的行为的;(三十)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,或者违章指挥,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;
(三十一)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发生的;
(三十二)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、严重侵犯公司权益的。
五、违纪处理流程及相关说明
(一)书面警告可以由员工所属部门做出;罚款、降薪、降职、辞退,由员工所属部门提出书面建议,人力资源部审查并提交副总裁,董事局主席批准后,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。(二)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可单独执行,也可合并执行。(三)对违纪员工罚款,由人力资源部(或财务部)一次或几次从工资中扣除。(四)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需接受相应金额处罚。(五)给予员工处罚,应书面通知本人。本人拒绝接收辞退以外的处罚通知时,可以记明原因,并由两个旁证人签字;拒不接收辞退通知的,通知邮寄到其有效联系地址视为送达。如果员工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其变更后的有效联系地址,则以其入职时登记的联系地址为有效联系地址。(六)员工获得各种奖励,受到各种处罚,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相关资料存入其本人档案。(七)本条例所指的迟到是指在规定的时间(准确说是时刻)之前没有到达指定办公地点的,称为迟到。旷工是指无正当理由,事先又未经批准,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场所上班。 (八)本条例所规定的较轻损失是指给公司造成人民币伍仟元以下损失;较大损失是指给公司造成人民币伍仟元(含)以上,伍万元以下损失;重大损失是指给公司造成人民币伍万元(含)以上损失。
本条例未尽事宜将由董事局研究决定。
本条例已于2012年1月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于当日公布实施。下载信息 [文件大小: 下载次数: ]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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