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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二套房公贷首付提高 首付款不低于50%
发布日期:2011-1-4

     1月3日,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说,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,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均有所提高,第三套住房停贷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,此举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部委要求。

     这位负责人说,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,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50%,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.1倍。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。购房套数的认定,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进行查询。

      据介绍,为继续发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优惠作用,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政策仍然保持不变。即购买90平方米(含)以下商品房的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20%;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30%。购买90平方米(含)以下、房龄5年(含)以下二手房的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30%;购买90平方米以上或房龄5年以上二手房的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40%。购买房改房的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30%。购买其他住房的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40%。

      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,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部委通知要求,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。2010年11月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、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印发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房范围及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等进行规范,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投机性购房。

     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,长期以来我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最高额度控制,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贷款,但累计贷款额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(目前为45万元),有效抑制了投机购房行为。截至2010年末,我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95.72亿元,累计支持21.17万户家庭实现了“住有所居”,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、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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