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者昨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悉,《大连市实施〈物业管理条例〉办法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,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,保障业主应有权益。《办法》规定,住宅项目中,前期物业管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;业主委员会成立后,选聘物业公司事宜由业主大会决定。目前,旨在规范招标行为的《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正在组织起草中。
1999年12月23日,大连市政府颁发了《大连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》。经过10年的发展,我市物业管理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,出现了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,这个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,亟待出台适应新形势的新规定。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实行了《物业管理条例》,2008年11月《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》颁布实施,我市原办法许多规定与其抵触。
据介绍,原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城市内的住宅小区。如今,我市各种类型的物业都在推行物业管理模式,包括住宅区、写字楼、工业厂房、学校等。《办法》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物业。只要业主同意,都可以按《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实施物业管理。
近几年,随着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纠纷的增多,社区居委会在调解纠纷、指导工作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。新《办法》规定,在成立业主大会、改造业主委员会、受理业主投诉等方面,街道或社区参与工作。
以往,我市住宅项目建成后,通常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公司,这种选聘形式,许多业主有意见。《办法》规定,从10月1日起,在我市住宅项目中,前期物业管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;业主委员会成立后,选聘物业公司事宜由业主大会决定。
物业公司“弃管”的小区怎么办?《办法》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后,业主大会尚未选聘物业公司的,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建部门委托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负责,物业公用设施和场地需要维修养护的,使用住宅维修基金,没有专项维修基金的,由业主自筹。(来源::大连晚报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