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,从2010年1月1日起,对单位、个人转让住宅“二手房”恢复征收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个人所得税。为了做好“二手房”交易税收征管工作,现将有关政策通告如下:
一、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,全额征收营业税;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(含5年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,免征营业税;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(含5年)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,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。
二、自然人房屋交易时,对于转让住房的,按转让收入额的1%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;对于转让非住房的,按转让收入额的2%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三、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,暂执行1%的契税税率。
四、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。
五、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通告发布后,如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上述税收政策,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。
大连市地方税务局
2009年1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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