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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室温检测牢记十三条 低于标准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
发布日期:2009-11-23

     供暖期开始了,自家室温是否达标?如何进行测温?成为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。根据《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》,与测温相关的13条应牢记。
     一.自当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31日的供热期内,居室(卧室、客厅和书房)温度在18℃(含18℃)以上为合格,低于18℃为不合格。
     二.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标准,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,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。   
     三.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,应于当日内入户测温(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)。
     四.计量检测器具,必须经计量检定部门检测合格,并具有检定证书(有效期内)。
     五.入户检测室温,必须2人以上并且出示证件。检测时应将检测温度表名称进行登记,出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,对检测数据、测温时间等做好记录。检测登记表一式二份,供热单位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,各持一份。
     六.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,测温表须置放在房间中央,距地面1~1.5米处,测温表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。
     七.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不合格,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。温度在16℃(含16℃)以上,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%退费;温度在14℃(含14℃)至16℃,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%退费;室温检测低于14℃,应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。
     八.在供热期内,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达标的,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。
     九.若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开门配合工作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,视当日温度合格。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,视当日温度不合格。
     十.因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、房屋结构造成室温不达标的,由热用户负责。
     十一.如出现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;用户提出测温申请,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进行测温;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,不留存测温记录等情况,用户可直接向市法定的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。
     十二.经市计量检测机构检测,室温合格,检测费用由热用户负担;反之由供热单位负担。
     十三.采暖期结束一个月内,热用户持室温不合格记录和采暖费专用发票原件,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。如热用户申请市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室温为不合格的,持计量检测机构测温收据,到供热单位办理核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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