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业费收缴困难原因一般有二:一是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,二是业主买房后没装修没入住(如人在国外),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(如高层住宅低层住户不用乘坐电梯)。物业公司认为,物业合同不可能与单个业主签订,但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,“电梯、保安、卫生这些不可能谁家交钱给谁开吧!” 律师说法:“司法解释”提出,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,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选聘物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,只要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,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。即使业主的房屋空闲,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,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。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。 (来源:大连晚报)